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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06-04      来源: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的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要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产学研相结合以及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自治区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及产品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认证、职称评审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二章 成立、接纳、变更、退出

第一节  成立

 

第五条  向广西科协申请成立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二)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利于促进广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内外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四)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五)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六)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住所);

(八)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九)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十)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广西科协所属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筹备成立自治区级学会经广西科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起者向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筹备申请。

第七条  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广西科协审查后,由发起者向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经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登记后,由广西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节  接纳

第九条  非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申请加入广西科协,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自治区级科技团体。其业务原则上应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300名以上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类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住所)

第十条  由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团体均可向广西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广西科协审查批准,接纳为广西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  广西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广西科协全区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广西科协的有关活动;

(三)对广西科协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获得广西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广西科协的有关业务活动资助。

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广西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执行广西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广西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变更

第十二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向广西科协提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广西科协审查批准后,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退出

第十三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广西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一)学会有退出广西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广西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1年内无明显改进的,广西科协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广西科协强制其退出并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退出广西科协,经广西科协批准后,须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承认学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学会会员。

第十六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有条件的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其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

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区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对口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学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或专业(任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建立会员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市级学会、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会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广西科协和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广西科协批准。延期或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会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需向广西科协报送要求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为:

(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学会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草案);

(二)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换届方案的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广西科协收到学会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后,发文批复;同时,抄送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15日之内向广西科协报送下列文件:

(一)会议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领导人名册;

(二)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

(三)加盖学会印章的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或会议总结;

(四)学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八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三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学会负责人

第四十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七)理事长(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八)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属军队人员的,应按民政部“转发《关于军队内部成立团体和军队人员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社函[1991]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广西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原则上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报经广西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经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1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或解聘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广西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报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理事长(会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广西科协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1届任期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四十七条  办事机构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其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四十八条  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广西科协批准。因变更挂靠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的,还需同时办理学会住所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挂靠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学会负责人中的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  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广西”、“全区”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学会承担。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五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广西科协审查同意,经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科协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分支机构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范围,代表机构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学会向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广西科协和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依学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该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学会所有。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节  变更、注销

第六十条  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报广西科协批准,并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任意分配。

第六十四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

第六十八条  学会章程应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规范和修订。学会可以根据本学会具体情况补充必要条款。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的依据:

1、国家颁布的有关社团的政策和法规;

2、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学会章程的生效程序:

1、学会章程修订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学会章程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必需在15日之内报广西科协审查批准,经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报广西科协审查批准。

第七十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终止前,须在广西科协和挂靠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会经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科协和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七十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非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申请加入广西科协,参照本通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通则是广西科协所属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五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自行设计和制作的会员证、会徽,报广西科协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通则自下发之日起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协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条例》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广西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