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柳州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柳州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科协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和动植物园区;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
(四)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
(五)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五)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表;
2.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
3.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柳州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
第八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送柳州市科协审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柳州市科协发文命名为“柳州市科普教育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工农业园区等)的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科研机构、院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类的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60天;各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 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开展特色或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柳州市十月科普大行动”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柳州市科协交办的科普任务。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接受柳州市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指导,积极承担科普项目和各项任务,开展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基地同时要加强与所在县(区)科协的工作联系,紧密配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要在每年12月上旬向柳州市科协科普部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柳州市科协将通过科普资源开发、科普资料配送等方式给予科普教育基地支持,并对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科普培训、重大科普活动给予资助。柳州市科协根据科普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广西区科协和中国科协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八条 柳州市科协将根据情况,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柳州市科协对柳州市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柳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期限为3年,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命名为柳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柳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柳州市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柳州市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二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