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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24     

各县(区)、园区(企业、高校)科协,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科协《关于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通知》(桂科协普发〔2025〕1号)文件,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的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方面及内容

(一)各县(区)、园区(企业、高校)科协

新修订的《科普法》在组织管理上为各级科协明确了定位。各县(区)科协、园区(企业、高校)科协应主动牵头,积极开展联动协调,发动科协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科普法》。

《科普法》第二章第十七条指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要求各级科协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加强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支持有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各级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各级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科普法》指出:科技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科普法》指出: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把科普纳入社会服务职能,提供必要保障。

(二)各学会(协会)

《科普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指出:“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新修订的《科普法》切实强化了学会(协会)的科普社会责任,并对所开展科普活动提出了相关要求。各学会(协会)应着力加强在本学科范围、研究领域内对《科普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

《科普法》指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

(三)各有关单位(科普阵地)

新修订的《科普法》对各类科普阵地在开展科普工作中的社会责任、保障措施作出了要求。各有关科普阵地应认真贯彻实施《科普法》关于科普阵地的社会责任和相关保障措施,确保科普工作常态化运行、高质量发展。

《科普法》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开放大学、老年大学、老年科技大学、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四)《科普法》鼓励

1.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2.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3.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4.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

5.鼓励新颖、独创、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作品创作,提升科普原创能力,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

6.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现有资源并根据发展需要建设科普创作中心。

7.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

8.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技术、新知识开展科普,鼓励在科普中应用新技术,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使用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应用创造良好环境。

9.国家鼓励在职业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科普内容,促进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和农民,提高公职人员科学履职能力。

10.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

11.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12.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发展数字科普场馆,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加强与社区建设、文化设施融合发展。

13.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14.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

二、相关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科普法》,将相关工作列入议事议程,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层层抓落实。

二是着力加深交流研讨。要积极组织对《科普法》的学习,采取宣讲、教学、研讨、座谈等多样化方式,广泛开展学习交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针对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法律条款进行深入探讨,推动《科普法》学习实现“入脑入心”。

三是有效加大宣传力度。要主动加强对《科普法》的宣传,通过公众号、单位官网、报刊等宣传阵地,聚焦《科普法》的新条款、新变化,采取专题学习、专项研读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扩大《科普法》宣传的社会覆盖面。

(联系人及电话:巫江  赖玉杰  0772-262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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