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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科协字〔2021〕36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1     

                                      


  


  


  


  


  

柳科协字〔202136

  


  


  

关于印发《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协,各科普教育基地,各相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521

  


  


  


  

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柳州市科协科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柳政办发〔2016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科普经费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经费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统筹使用,支持方向一致。

  

第三条 科普经费按使用计划管理。市科协科普部会同市科协相关部门根据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监督管理。科普经费应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确定年度项目的数量、实施单位、实施内容和补助资金标准等。

  

第四条 科普经费用于补助具备一定规模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科普示范学校、科普示范村等基层科普单位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活动所需经费。

  

第二章 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 市科协科普惠农项目经费按《柳州市科普惠农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柳科协201961)执行。其他各类科普经费根据相关要求,按实施方案、活动预算严格执行。

  

第六条 市科协科普部按要求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科普经费分配下达。

  

第三章 资金的支付与使用

  

第七条 科普经费应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科普经费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八条 科普经费的支付标准根据每年的实施方案确定。

  

第九条 科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科普竞赛活动、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城镇务工人员和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和参与面向农民、青少年、城镇务工人员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提升完善科普信息化体系建设。推进“科普中国”e站转型升级,提高“科普e站”效用,扩大城乡覆盖面,推动科普信息在社区、学校、农村的落地应用。加强科普信息员队伍建设,开展科普信息员科普中国APP实名注册认证,组织动员科技工作者、科普e站管理员、社区居民、农村村民、医院医生、科普志愿者等加入科普信息员队伍,发挥科普信息员“群主”作用,通过微信群、QQ群,定期为公众推送科普信息。强化科普传播协作,积极与社会各界、各单位和各部门的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科普信息的互联共享,实现多渠道传播。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科普宣传的重要作用,在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网站、LED屏等传播平台开设科普专栏,传播科普知识。

  

第十条 科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科普经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科普经费形成的资产,补助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获补科普经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活动实施内容使用资金,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方案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柳州市科协批准。

  

第十四条 获补科普经费单位原则上应当自经费获批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经费获批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未执行完毕的科普资金,原则上柳州市科协收回。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柳州市科协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科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科普经费监督职责,将资金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后续绩效评价全过程,实行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科普经费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科普经费的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柳州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科普经费,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普经费。

  

(三)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内容实施项目。

  

(四)获补经费实施单位失职导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科协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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